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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

 

 

 

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

展览会贸易纠纷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以下简称“展会”)线上举办期间有效解决参展企业与采购商之间的贸易纠纷,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展客商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和谐的国际贸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展会线上举办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展会举办期间参展企业与采购商之间贸易纠纷的防范及其投诉与处理。

第三条 参展企业和采购商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谨慎防范风险,和谐化解矛盾。

第四条 展会官网设展会知识产权与贸易纠纷在线处理平台(以下简称处理平台),在展会举办期间接收贸易纠纷投诉。本次展会不接受来自其他渠道的贸易纠纷投诉。

第二章 贸易纠纷的投诉与处理

第五条 贸易纠纷投诉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投诉实名制,投诉人须持有展会的有效证件;

(二)投诉人需提供被投诉人的主体信息,被投诉人为本次展会参展企业或采购商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人ID在展会官网的访问截图、直播页面截图(需显示被投诉人的企业信息)等],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投诉人需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

第六条 投诉人须通过展会在线处理平台端口填写贸易纠纷投诉申请、案件情况,上传第五条要求的证明、证据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拍照件。投诉人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如各种证明文件应包括所有页面)、合法、有效。

第七条 处理平台接到投诉后,审核材料,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处理平台可以不予受理。投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处理平台应予以受理。

第八条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应填写《投诉登记表》。处理平台收到《投诉登记表》后,立即安排专业人员处理。投诉方和被投诉双方意见和证据齐备的情况下,处理平台24小时之内作出初步建议,并向主办方提交处理意见。

第九条 处理平台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被投诉人联络方式通知被投诉人。

第三章 处理结果与执行

第十条 展会结束后,处理平台将被投诉参展企业名单及涉嫌纠纷责任名单分别送展会相关部门和商/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参展企业或采购商在发生纠纷后不按照本办法进行投诉的,或出现被投诉人拒绝配合处理平台贸易纠纷处理工作等情形的,处理平台将请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在中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展会结束后,投诉人拟对被投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参展企业”是已获展会展位安排的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主办方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

 

数字展览会网上参展责任书

 

为维护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的展览及交易秩序,进一步提醒参展企业提升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参展展品图片、视频上传及企业直播等的规范管理,同时尽量避免贸易纠纷,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展会相关规定,参展企业须需遵守如下相关事项:

一、参展企业保证严格按照大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由本企业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参展企业须保证上传至展会网站的企业信息及展品图片、视频符合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包含暴力、色情、毒品等非法因素,参展企业须对所有上传的企业资料、图片及视频进行审核管理。

三、参展企业须遵守国家网络直播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直播人员管理,在参展直播过程中,不允许散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信息以及任何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不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言论及内容。

四、参展企业上传至展会网站的展品展示链接应遵照大会相关要求,不允许违规上传跳转其它第三方贸易平台等与参展无关的网站链接或上传其它违规信息和内容。

五、参展企业须严格遵守展会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参展。若发生违规宣传展示展品、空置展位等违规行为,一经确认,将严格按照展会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六、参展企业应严格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保证上传展会网站的所有展品图片及相关信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须配合展会按照《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知识产权投诉及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参展企业须配合展会调查处理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知识产权与贸易纠纷,服从展会根据《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贸易纠纷处理办法》及《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知识产权投诉及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

展览会知识产权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以下简称展会)网上举办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参展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展会网上举办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展会参展企业在展会官网平台上的参展内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

第三条 展会通过与参展企业签订《网上参展责任书》、《参展合同》以及展会主办方制定发布的相关办法,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各参展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二章 投诉管理

第四条 展会官网设知识产权与贸易纠纷在线处理平台(以下简称“处理平台”),由处理平台受理展会举办期间发生的参展企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

投诉人、被投诉人应通过知识产权与贸易纠纷在线处理端口(以下简称“在线端口”)提交相关材料、证据等,本次展会不接受来自其他渠道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

第五条 展会参展企业对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其他展示内容拥有知识产权或有授权的,应当将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证书等)上传至展会官网,以备检查或答辩、申诉使用。

第六条 投诉人按照本办法向处理平台提出知识产权投诉的,即视为同意承担投诉不当的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其不当投诉对展会、被投诉人或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害、损失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七条 展会参展企业发现其他参展企业在展会官网展示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或其他任何展示内容涉嫌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可通过在线端口向展会进行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主体证明、权属证明、认为涉嫌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展示内容链接及其截图(若为视频截图应标注涉嫌侵权内容在视频中出现的画面时间点)等,并就截图内容与权利主张的要点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和具体说明。

第九条 处理平台收到投诉后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须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交答辩意见及有效举证或自行对相关展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十条 处理平台将在24小时之内对投诉作出初步回复。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自行下架被投诉展示内容的,处理平台将通过邮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举证的,处理平台将保留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档案,不作是否涉嫌侵权的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可通过受理单位向处理平台申请调取投诉材料。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逾期不答辩举证,且对相关展品未进行下架处理的,处理平台将对相关展品进行下架等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平台根据案件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主体证明、权属证明、证明不侵权的相关进出口海关单据、供货合同或协议、发票、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出版刊物(专利文献、教科书、杂志等)等。

第十五条 投诉人撤诉,应通过在线端口提交撤诉申请,处理平台审核通过后确认撤诉。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生在展会官网参展企业展示区域的涉嫌侵权行为,由在展会正式分配使用该展示区域的参展企业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能做出“不侵权”有效举证或抗辩不成立的被投诉人,将被认定为涉嫌侵权企业。

第十八条 一个企业在展会上3次被认定为涉嫌侵权企业,将取消下届展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次涉嫌侵权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不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加重处理:

(一)将已被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判定侵权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等在展会官网展示的;

(二)无视大会纪律,对投诉接待站的案件查处工作拒绝合作、态度恶劣且劝说无效的;

(三)对自撤的涉嫌侵权展品在没有抗辩成功的情况下在展会上再次展出的。

 第二十条 对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主动撤下涉嫌侵权展品的被投诉企业,可不在展会投诉系统中进行涉嫌侵权的记载;对拒不配合商会处理或在撤下涉嫌侵权展品后又再次展示且情节恶劣的被投诉企业,处理平台将对相关展品作下架处理并在展会投诉系统中进行涉嫌侵权记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展会闭幕后,参展企业认为展会官网留存的参展企业各种形式的产品、产品包装或其他任何展示内容涉嫌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可与展会进行联系,展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展会鼓励权利人在展会外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权,并将在投诉证据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六章 术语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参展企业”,是已经在展会网页成功注册的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处理平台建立档案系统,对展会的有关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202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国际贸易数字展览会主办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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